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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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八六號)及移併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二四三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附件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參佰參拾參枚(含簽名柒拾柒枚及指印貳佰伍拾陸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冒名甲○○),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甫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執行完畢。
二、乙○○前於八十五年間因強盜案件遭本院發布通緝,適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在臺中市○○街大智國小附近拾獲甲○○之國民身分證,乃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已罹於追訴權時效),並熟記其年籍資料以備將來為警盤查或查獲時,冒用甲○○名義,以掩飾其真實身分。嗣乙○○分別於下列時、地,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為警查獲,即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晚間七時許,在臺中市○○路○○○巷○○號之四,因施
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點七公克),嗣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內,基於單一犯意,冒稱係「甲○○」本人,並接續在如附表編號㈠之①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偵訊(調查)筆錄、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煙毒嫌疑人甲○○尿液採集紀錄表、③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⑥指紋卡片、⑦承裝查扣證物安非他命包裝袋封緘標籤紙及照片上偽造「甲○○」之簽名及按捺指印(數量詳附表);復基於同一犯意,於具收據性質之附表編號一之④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收據,一式三份)、⑤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逮捕通知書存根(通知本人用)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數量詳附表),而偽造完成用以證明「甲○○」本人已收受員警所交付扣押物品收據、逮捕通知書意旨之私文書,並交還警員而持以行使;嗣乙○○經警將其解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同年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後,而連續於如附表編號㈠之⑧所示之訊問筆錄上偽造「甲○○」之簽名一枚;以上均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及檢警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於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一八號裁定令乙○○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將上開裁定於同日送達於乙○○後,乙○○復承同一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附表編號㈠之⑨所示之送達證書上偽造「甲○○」之簽名及指印各一枚,表示已收受該裁定後,持交本院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及本院對於觀察勒戒裁定受處分人之正確性。同日,乙○○再冒用「甲○○」名義進入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並在附表編號㈠之⑩臺灣臺中看守所新收(借提還押)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偽造「甲○○」之簽名一枚及指印五枚,亦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中看守所對受觀察、勒戒之收容人管理之正確性。
㈡乙○○又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五時許,在臺中市○○○街○○巷○○號三
樓陽臺,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八包(毛重共計三十四點三公克),而於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內,基於單一犯意,冒稱係「甲○○」本人,並接續在附表編號㈡之①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刑事組偵訊筆錄、②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第二次偵訊(調查)筆錄、③承裝尿液檢體容器彌封處、④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隊)搜索扣押筆錄、⑤口卡片二份、⑥法定障礙事由記錄表、⑦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真實姓名對照表、⑨指紋卡片、⑩承裝查扣證物海洛因包裝袋封緘標籤紙上偽造「甲○○」之簽名及按捺指印(數量詳如附表),復於如附表編號㈡之⑧所示之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逮捕通知書(通知本人)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而偽造完成用以證明「甲○○」本人已收受員警所交付逮捕通知書意旨之私文書,並交還警員而持以行使;乙○○嗣經解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同年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五十五分許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後,亦承前揭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㈡之⑪所示之訊問筆錄上偽造「甲○○」之簽名一枚;均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及檢警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檢察官以乙○○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其中甲○○本人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至同年月二十九日入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聲請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本院於同日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五五六六號裁定,令乙○○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將上開裁定於同日送達於乙○○後,乙○○復承同一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附表編號㈡之⑫所示之送達證書上偽造指印一枚後,交還本院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及本院裁定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對象之正確性。乙○○於同日經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時,復承前揭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在附表編號㈡之⑬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紋身紀錄表、⑭臺灣臺中監獄新收、借提、還押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⑮臺灣臺中監獄談話筆錄上偽造「甲○○」之簽名及按捺指印(數量詳如附表)。另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就乙○○本次為警查獲施用毒品犯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五○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將該判決送達予乙○○,乙○○乃承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編號㈡之⑯所示之送達證書上,偽簽「甲○○」姓名,並按捺指印,證明已收受送達後,持交本院而行使之;嗣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裁定更正該判決誤寫部分,而分別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分別將該更正裁定及判決再次送達至臺灣臺中戒治所予乙○○,乙○○即基於同一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編號㈡之⑰之更正裁定及判決送達證書上,均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數量詳附表),並將之持交本院而行使之,表示業已收受各該裁判之證明,均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臺灣臺中戒治所對於受處分人之管理、本院臺中簡易庭對於刑事審判之正確性。
㈢乙○○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戒治完畢後,即自翌日(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接續執行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罪刑,因而再基於同一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續行冒用「甲○○」名義,而接續於如附表編號㈢之①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指紋表、②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持有電器用品登錄卡、③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吸煙習性調查卡、④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健康檢查表(甲)、⑤臺灣臺中監獄談話紀錄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中監獄對受刑人管理之正確性。
㈣又乙○○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
○號前為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平派出所警員,查獲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查扣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毛重共計七點一公克)後,即在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平派出所內,復基於同一之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冒稱係「甲○○」本人,並接續在附表編號㈣之②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平派出所第一次偵訊筆錄、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平派出所第一次偵訊筆錄、④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中縣○○鄉○○路一三之一號前面巷內)、⑤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機車)、⑦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⑧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時間統計表、⑩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⑪口卡片、⑫指紋卡片、⑬被告照片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復於如附表編號㈣之①、⑨所示具收據性質之權利通知書、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逮捕通知單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而偽造完成用以證明「甲○○」本人已收受員警所交付權利通知書及逮捕通知書意旨之私文書,並持交警員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及檢警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乙○○嗣經警將其解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同年月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後,亦承同一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編號㈣之⑭所示之訊問筆錄上偽造「甲○○」之簽名;嗣檢察官以乙○○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聲請本院裁定將其送強制戒治,乙○○復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附表編號㈣之⑮所示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八三號裁定送達證書上,偽以「甲○○」之名義按捺指印,表示業已收受該強制戒治裁定之證明,而持交本院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司法保安處分之正確性。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再冒用「甲○○」名義進入臺灣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又基於同前之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接續在附表編號㈣之⑯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指紋表、⑰臺灣臺中監獄新收、借提、還押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⑱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紋身紀錄表、⑲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健康檢查表(甲)、⑳受刑人領用公物明細表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對強制戒治受處分人管理之正確性。
㈤乙○○又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
○段○○巷○○號旁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七公克)後,在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內,基於同前之偽造署押概括犯意,冒稱係「甲○○」本人,並接續在附表編號㈤之①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偵訊(調查)筆錄、②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組偵訊(調查)筆錄、③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查獲煙毒嫌疑人甲○○尿液採集紀錄表、⑤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扣押筆錄、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⑦查獲現場圖、⑧證物照片及承裝扣案證物海洛因包裝袋標籤紙、⑨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⑩口卡片、⑬逕行拘提、逮捕案公務電話紀錄表、⑭被告照片、⑮指紋卡片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數量詳如附表);復承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編號㈤之⑪、⑫所示具收據性質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逮捕通知之通知親友聯及通知本人聯上及屬於同意書之④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接續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而偽造完成用以證明「甲○○」本人已收受員警所交付逮捕通知書、同意接受採集尿液檢驗意旨之私文書,並交還警員而持以行使;乙○○嗣經警將其解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同年月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後,亦承同一之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編號㈤之⑯訊問筆錄上偽造「甲○○」之簽名,均足以生損害於甲○○及檢警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
㈥嗣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別將如乙○○指紋卡片,
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比對結果,與該局檔存乙○○指紋相符後,始得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查中證述:曾遺失國民身分證;八十七年間有人冒用其名義去觀察、勒戒(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九號偵查卷宗第三五頁、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二七號偵查卷宗第三五頁);復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六五二號本件被告(冒名證人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調查時,陳稱:並未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及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等語(見本院該案刑事卷宗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訊問筆錄第二、三頁)相符,並有如附表中所示之各項文書(除附表編號㈠之⑨之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五六六號、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八三號、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號卷宗、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五○號偵查卷宗查閱屬實。而如附表編號㈠之⑫所示之指紋卡片、附表編號㈤編號⑮所示之指紋卡片,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比對結果,與該局檔存被告指紋卡之十指指紋相符等情,亦有該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刑紋字第0930049455號及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刑紋字第0930064135號函各一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至附表編號㈠之⑨所示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一八號裁定之送達證書,雖因該案卷已銷燬,而無法調得,惟查被告既已依該裁定送觀察、勒戒,衡情該裁定業已送達於被告,而被告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當時應該有在該送達證書上簽「甲○○」姓名及按捺指印各一枚等語,本院因認被告亦有在該裁定之送達證書上偽簽「甲○○」之署押,而偽造該送達證書並持以行使之行為無誤。被告冒用「甲○○」名義應訊及到監所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受刑之執行,並偽造「甲○○」之署押及冒用其名義製作私文書,已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影響檢警機關及法院對於偵查、訴追、審判犯罪之正確性及監所對於受處分人及受刑人管理之正確性。因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所謂「署押」,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其作用在表示其承認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具有同一之作用與效力。一般人有於姓名之下再按捺指紋,或以按捺指紋代替簽名者,如偽造指紋亦屬偽造署押之一種;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一五號、八十五年度臺非字第一四六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送達證書乃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為法律規定之文書,其冒名簽收或蓋用偽造印章以示簽收,仍屬偽造私文書,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年臺上字第五七八二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編號㈠之①至③、⑥至⑧、⑩所示之之偵訊(調查)筆錄、尿液採集
紀錄表、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指紋卡片、承裝扣案證物安非他命包裝袋封緘標籤紙及證物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臺灣臺中看守所新收(借提還押)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編號㈡之①至⑦、⑨至⑪、⑬至⑮所示之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偵訊筆錄、承裝尿液檢體容器彌封處、搜索扣押筆錄、口卡片、法定障礙事由記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紋卡片、承裝扣案證物海洛因包裝袋封緘標籤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紋身紀錄表、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談話筆錄;編號㈢①至⑤所示之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指紋表、收容人持有電器用品登錄卡、收容人吸煙習性調查卡、受刑人健康檢查表(甲)、談話紀錄;編號㈣之②至⑧、⑩至⑭、⑯至⑳所示之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平派出所偵訊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時間統計表、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口卡片、指紋卡片、被告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指紋表、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受刑人紋身紀錄表、受刑人健康檢查表(甲)、受刑人領用公物明細表;編號㈤①至③、⑤至⑩、⑬至⑯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甲○○」簽名及指印,僅係表示承認簽署該公務員所製作之公文書,以擔保其憑信性,其性質並非私文書,核被告此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㈠之④扣押物品證明筆錄(收據)、⑤逮捕通知書(通知本人用
)、⑨送達證書;編號㈡之⑧逮捕通知書、⑫、⑯、⑰之送達證書;編號㈣之①權利通知書、⑨逮捕通知書、⑮送達證書;編號㈤之④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⑪、⑫逮捕通知書(通知親友及本人聯)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已分別表示「甲○○」本人已收受員警依法將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品扣押之通知、表明毋庸將「甲○○」遭逮捕之事通知其親友並證明員警已交付逮捕通知書予「甲○○」本人之意旨暨「甲○○」本人已收受各該刑事裁判之送達、同意員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之用,而均屬私文書,被告於偽造完成前揭私文書後,復分別持交員警、本院,而對各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自有行使之意思,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就被告於附表編號㈠之④扣押物品收據、⑤逮捕通知書(通知本人用)及編號㈣之①權利通知書、⑨逮捕通知書上偽造「甲○○」之簽名及按捺指印之犯行部分,認係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論處,尚有未洽,惟其起訴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㈢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及九
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為警查獲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入監執行時,分別基於單一冒名應訊之決意,各接續於附表編號①至③、⑥、⑦所示、編號㈡①至⑦、
⑨、⑩所示、編號㈢所示、編號㈣①至③、⑤、⑦、⑧、⑩至⑬所示、編號㈤①至③、⑤至⑩、⑬至⑮所示文書上所偽造之署押;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而接續於附表編號㈠之④、⑤、㈡之⑧、⑫、⑯、⑰;編號㈣之①、⑨、⑮;編號㈤之④、⑪、⑫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以偽造完成前揭私文書之行為,係分別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時段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侵害同一法益,以實現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偽造署押罪及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㈣被告偽造前述㈢所示之署押、指印之行為,係屬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前後多次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
㈥被告所犯連續偽造署押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㈦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㈠之⑥、⑦、⑧、⑩所示、編號㈡之①至⑦、⑨至⑪、⑬至
⑮所示、編號㈢所示及編號㈣之⑫、⑬、⑭、⑯至⑳所示、編號㈤之①至③、⑤至⑩、⑬至⑯之署押及行使偽造之附表編號㈠之⑨、編號㈡之⑧、⑫、⑯、⑰、編號㈣之⑮、編號㈤之④、⑪、⑫所示私文書部分行為,雖未經起訴,然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單純一罪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且部分經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㈧被告前於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到案後冒名「甲○○」應訊,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有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且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被告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行為終了時點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既在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自應論以累犯,並依法遞加重其刑(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七七號判例意旨參照)。
㈨爰審酌被告為逃避刑事追訴、審判,於施用毒品犯行為警發覺後,冒用證人甲○
○之名義應訊達四次之多,情節甚重,導致證人甲○○形式上遭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處徒刑,而無故增添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等紀錄,惟念其均係自己接受前揭處分及刑之執行,尚未對證人甲○○造成實質損害,且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如附表所示「甲○○」署押三百三十三枚(含簽名七十七枚、指印二百五十六枚、不明署押一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入臺中監獄執行前開徒刑時,在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人相表、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資料表、受刑人接見紀錄表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入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時在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體溫記錄卡、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人相表上,分別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接續於前揭表格之姓名欄位內填載「甲○○」之姓名,亦屬涉犯偽造署押罪。惟查被告於前開資料表之姓名欄內填寫「甲○○」之姓名、年籍資料,僅係在識別受處分人或受刑人之人別,並非表示係受處分人或受刑人本人簽名之意思,是被告於前揭資料表上填寫「甲○○」姓名,尚不生偽造屬押或偽造私文書之問題(最高法院七十年臺上字第二四八○號判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豐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附表:
㈠⒒⒗為警查獲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偵訊(調查)筆錄:
簽名二枚及指印六枚。
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煙毒嫌疑人甲○○尿液採集紀錄表: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③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指印一枚。
④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收據)(一式三份):簽名及指印各三枚。
⑤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逮捕通知書存根(通知本人用):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⑥指紋卡片:十指指紋各二枚。
⑦承裝扣案證物安非他命包裝袋封緘標籤紙及證物照片:均簽名及指印各一枚,共計簽名二枚及指印一枚。
⑧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簽名一枚。(以上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二六○號偵查卷宗)⑨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一八號裁定之送達證書: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⑩臺灣臺中看守所新收(借堤還押)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簽名一枚及指印五枚(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二七七號偵查卷宗第一○頁)。
共計署押五十二枚(含簽名十二枚、指印四十枚)㈡⒒⒒為警查獲:
①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刑事組偵訊筆錄:簽名二枚及指印六枚。
②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刑事組第二次偵訊(調查)筆錄:
簽名一枚及指印三枚。
③承裝尿液檢體容器彌封處:指印一枚。
④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隊)搜索扣押筆錄:簽名四枚及指印三枚。
⑤口卡片二份:均簽名及指印各一枚,共計簽名及指印各二枚。
⑥法定障礙事由記錄表: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⑦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真實姓名對照表:指印一枚。
⑧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逮捕通知書(通知本人):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⑨指紋卡片:十指指紋各二枚⑩承裝扣案證物海洛因包裝袋封緘標籤紙:簽名及指印各八枚。
⑪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簽名一枚。
(以上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五○號偵查卷宗)⑫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五六六號裁定送達證書:指印一枚(該卷內)⑬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紋身紀錄表:指印四枚。
⑭臺灣臺中監獄新收、借提、還押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指印三枚。
⑮臺灣臺中監獄談話筆錄(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簽名一枚及指印八枚。
(⑬至⑮見本院卷)⑯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號判決送達證書:簽名及指印各一枚(見該卷)。
⑰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號更正裁定送達證書二份:均簽名及指印各一枚,共計簽名及指印各二枚(見該卷)。
共計署押八十九枚(含簽名二十四枚、指印六十五枚)。
㈢⒒⒓入監執行徒刑之資料:①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指紋表:十指指印各二枚(本院卷)。
②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持有電器用品登錄卡:指印一枚(本院卷)。
③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吸煙習性調查卡:指印一枚④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健康檢查表(甲):指印二枚。
⑤臺灣臺中監獄談話紀錄:簽名一枚及指印四枚。
(③至⑤均見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二七七號偵查卷宗)。
共計署押二十九枚(含簽名一枚、指印二十八枚)㈣⒓⒉為警查獲:
①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權利通知書:簽名一枚及指印二枚。
②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平派出所第一次偵訊筆錄:簽名二枚及指印三枚。
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平派出所第一次偵訊筆錄:簽名二枚及指印五枚。
④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中縣○○鄉○○路一三之一號前面巷內):簽名四枚及指印五枚。
⑤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及指印各二枚。
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簽名四枚及指印五枚。
⑦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⑧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時間統計表:簽名及指印各二枚。
⑨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逮捕通知單: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⑩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指印一枚。
⑪口卡片: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⑫指紋卡片:十指指印各二枚。
⑬被告照片:指印一枚。
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訊問筆錄:簽名一枚。
(以上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五七號偵查卷宗)⑮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二九八三號裁定送達證書:指印一枚(該卷內)⑯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指紋表:十指指印各二枚。
⑰臺灣臺中監獄新收、借提、還押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簽名一枚及指印三枚⑱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紋身紀錄表:指印四枚。
⑲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健康檢查表(甲):指印二枚。
⑳受刑人領用公物明細表:指印三枚。
(⑮至⑳見本院卷)。
共計署押一百零四枚(含簽名二十二枚、指印八十二枚)㈤⒈為警查獲①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偵訊(調查)筆錄:簽名二枚及指印四枚。
②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組偵訊(調查)筆錄:簽名及指印各二枚。
③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查獲煙毒嫌疑人甲○○尿液採集紀錄表: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④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⑤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扣押筆錄:簽名二枚及指印三枚。
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⑦查獲現場圖: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⑧證物照片及承裝扣案證物海洛因包裝袋標籤紙:均簽名及指印各一枚,共計簽名及指印各二枚。
⑨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指印一枚。
⑩口卡片: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⑪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逮捕)通知祺(通知親友):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⑫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逮捕)通知(通知本人):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⑬逕行拘提、逮捕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⑭被告照片: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⑮指紋卡片:十指指紋各二枚。
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簽名一枚。(以上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四號偵查卷宗)共計署押五十九枚(含簽名十八枚、指印四十一枚)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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