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0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簡榮宗律師
劉貹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原為「臺北市私立 吳岳 文理短期補習班」(設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現負責人為 池鴻英 ,下稱吳岳國文)負責人及教師。明知「麻辣題酷國文題庫」係由告訴人甲○○於民國90年12月間出版,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告訴人甲○○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編輯,竟未經授權,於90年12月之後不詳時間,由不知情之工讀生擅自將上揭著作中如附表所示之題目重製後,編輯為「吳岳國文」之試題講義,供吳岳國文之學生練習使用,侵害告訴人甲○○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乙○○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5年11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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