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
文。復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
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住戶規約第5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為
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大樓由區分所有權人互相選
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此有原告提出之天台廣場大樓
規約暨裝潢施工管理辦法在卷可稽(原證一)。揆諸前開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原告大樓規約之規定,原告大樓之管理委
員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互相選任甚明。本件原告天台廣場大樓
管理委員會係由自稱為法定代理人之甲○○,以原告法定代
理人之身分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惟依其提
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其上記載之管理委員會管
理負責人為「 李貴武 」,並非「甲○○」(見支付命令卷)
;矧原告於民國98年5月20日召開第九屆第二次管理員會同
時即由第九屆之管理委員逕行投票改選第十屆之主任委員,
而非合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下屆管理委員,原告選
任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之方法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及天台廣場大樓規約等情,亦經被告提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99年度竹簡字第305號民事裁定影本乙件為證,且為原告所
不爭執,此有該民事裁定影本乙件在卷可憑(被證一),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之法定代理權自有欠缺。而經本
院於99年9月7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有當
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