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35號
原   告  李永豐 即日丰商行
上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
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