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張震宇 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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