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420號債權人 陳茂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綉貞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對第三人 林昭陽 (下稱林昭陽)負有債務,債權人受林昭陽委託追討此筆債務,為此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林昭陽並未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故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者應為林昭陽,而非債權人。本件債權人雖已提出林昭陽出具之委託書,載明委託債權人辦理支付命令、債權轉移之意旨,惟上開委託書僅表明委託之意思,而非將林昭陽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故本件之聲請仍應由林昭陽以其本人名義提出,債權人如欲代理林昭陽辦理,另應出具合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委任狀,而非由債權人逕自以其一人之名義提出。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