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12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經依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確含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4月18日調科壹字第240004128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祥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