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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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邱黛螢 、 邱財興 、 黃麗芬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債務人邱財興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不應准許。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