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4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宇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7月26日111年度中簡字第1538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640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1年3月20日下午9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與華美西街交岔路口時,因紅燈違規左轉,為執行巡守勤務之警員甲○○發現,而欲將丙○○攔停盤查並告發其違規,甲○○並立即啟動警鳴器,且口頭告知該車駕駛人停車受檢,然丙○○仍繼續行駛至臺中市○區○○○○街00號前始停車。丙○○明知警員甲○○穿著警察制服且騎乘警用機車,為正在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當場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甲○○辱稱「你這個菲律賓的雜種,我告訴你,你趕快滾回去你的祖國」等語後逕行騎車離去,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甲○○,足以貶損甲○○之社會地位及執法尊嚴。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簡上卷第60頁、第128頁),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有違法、不當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固爭執111年3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之內容(見本院簡上卷第60頁),然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明力,且此部分證據亦未作為被告有罪證明之證據資料部分,不另敘明其證據能力之認定。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審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11年3月20日下午9時24分許,為執行巡守勤務、身著警察制服、騎乘警用機車之警員即告訴人甲○○攔停盤查並口頭告知被告停車受檢,被告騎至臺中市西區精誠十六街26號前始停車,並對告訴人稱:「你這個菲律賓的雜種,我告訴你,你趕快滾回去你的祖國」等語,然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伊係因先前曾因其他警消人員之意識形態對伊做出違法行為,故本次遭盤查時,伊因感到害怕,方以此方式希望達到嚇阻效果,並尋求警察之注意,且伊所發表之言論雖然是對著警察說的,但並無針對性,而僅在反應對社會之不滿,並無侮辱警察之意思,也不認為這句話會侮辱到警察等語。經查:
㈠、被告確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對執行巡守員警職務之告訴人稱:「你這個菲律賓的雜種,我告訴你,你趕快滾回去你的祖國」等語,業據被告自承不諱,且經告訴人於警詢所為指訴明確,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姓名更改資料、附件所示現場員警密錄器譯文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4張、密錄器影像擷圖共17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9頁至第51頁;本院卷第75頁),此部分事實自可認定。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雜種」意指⑴遺傳學上兩個不同遺傳世系的個體雜交所產生的子代、⑵罵人之粗話;「滾」則意指離開、走開,多為呵斥之語,有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語詞解釋可參(見本院簡上卷第77頁至第79頁),而參以被告所述:伊不清楚警員是什麼血統的人,但應該不是所謂的菲律賓人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59頁),足見被告當時對告訴人指稱「菲律賓雜種」,顯非在指述告訴人之國籍,而為罵人之粗話,是被告刻意以呵斥之語、罵人之粗話指謫告訴人「菲律賓雜種」、「滾回你的祖國」,客觀上即係在辱罵告訴人、貶低告訴人之人格,至屬灼然。被告嗣後辯稱其所指係在指稱告訴人為含有南島語族血統之異族,而非貶抑告訴人,亦與其前開自陳相悖,顯為臨訟杜撰之言,毫無可採。
2.輔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伊是在學霸凌伊之人之話語,渠等均會要伊滾回祖國,希望所有人可以感受遭到多數族群霸凌的感受等語(見偵卷第25頁);於本院時辯稱:因為曾經有人用類似的話叫伊滾回祖國之類的,伊覺得那些人講話就是在攻擊伊,讓伊感受到被侮辱,所以伊就照樣造句對本案警察說這些話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59頁、第127頁),足見被告對於上揭「雜種」、「滾回祖國」等語具有貶低他人人格、帶有攻擊意涵一事有所認識,然其仍對告訴人為上開指謫,主觀上顯有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之故意。至被告辯稱其認為雙方在權力及勢力上均有落差,故對告訴人指謫上揭言語,並不會對告訴人造成侮辱,姑不論被告一方面稱指謫告訴人「你這個菲律賓的雜種,我告訴你,你趕快滾回去你的祖國」等語係為嚇阻告訴人,顯見其認該等言語具有一定傷害性,然另一方面又稱所言不至於對於告訴人造成侮辱,顯相互齟齬。遑論,由被告因紅燈左轉遭告訴人攔停後,仍對告訴人稱:「為了這種事情,大動干戈嗎?」、「我覺得這種小事情,值得你去花這種時間來跟我在那邊、你們沒有更重要的事情可以做了嗎?你們警察沒有更重要的事情」、「台灣有你這種警察就快滅亡了」、「台灣有這種警察台灣還有希望嗎?」等語,有密錄器影像擷圖及附件所示現場員警密錄器譯文可證(見偵卷第30頁、第43頁),可知被告並未因對方為警察而有所畏懼,所言雙方在權力及勢力上有落差,亦屬無稽,而無可採。
3.末就被告辯稱其係表達對社會之不滿,並非針對告訴人,然被告亦自陳:當時確實是對著警察說的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59頁),並參以案發過程中被告均係在與告訴人交談,因告訴人對其表示:「你現在這是不服取締喔我警告你現在是不服取締喔」;被告手指告訴人表示:「我怎麼樣啦我告訴你」、「你這個菲律賓的雜種我告訴你,你趕快滾回去你的祖國」等語,有密錄器影像擷圖及附件所示現場員警密錄器譯文可參(見偵卷第30頁、第43頁),顯見被告當時即係因不滿告訴人之取締始對告訴人辱罵,所辯僅在表達對社會之不滿,而非針對告訴人等語顯為犯後卸責之言,與事實不符,難以為採。
4.從而,被告客觀上確有辱罵執行職務之告訴人,主觀上亦有貶低告訴人人格、社會地位之犯意,應可認定。至被告聲請傳喚證人 林見軍 ,主張證人對其個人經歷具有相當瞭解,可證明其所述遭警消人員迫害之事實為真(見本院簡上卷第61頁),惟查證人林見軍既非本案案發現場目擊者、或見聞本案盤查經過(見本院簡上卷第61頁),所述自無助於本案案情之釐清,且被告所陳遭迫害事實真實與否亦無從解免其本案刑責,是此部分證據調查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三、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且所為之論證,亦有上開卷存證據資料可稽,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不當或違法之處,其據此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亦無認事用法之違誤,被告所辯顯無可採。又原審審酌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竟以言詞侮辱代表國家執法之警員,輕蔑公權力之執行,無視國家法治,枉顧執法人員執勤之尊嚴及辛勞,並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所為殊無可取,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而量處拘役3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情狀後所為,所量定之宣告刑亦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過重、過輕或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
㈡、被告仍執前詞,否認犯行,提起上訴,惟被告所辯不可採,業據本院說明論駁如前,是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陳怡君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附件0000000侮辱公務員案現場員警密錄器譯文(員警甲○○,以下簡稱周員;民眾 蔡博丞 ,以下簡稱 蔡民 )(員警密錄器顯示時間)
21:24:41周員:000
21:24:44周員:路邊停車。
21:24:48周員:為什麼不停車?
21:24:51蔡民:我是做了甚麼?
21:24:52周員:你剛剛那邊紅燈左轉啊,你先路邊停。
21:24:54蔡民:沒有啊。
21:24:55周員:有啊,你先路邊停。
21:25:00蔡民:我看到燈號轉變我就快速轉過去了啊。
21:25:01周員:沒有沒有。
21:25:04蔡民:我快速轉過去了。
21:25:06蔡民:為了這種小事情,大動干戈嗎?
21:25:10周員:沒有大動干戈啊。
21:25:06蔡民:我覺得這種小事情,值得你去花這種時間來跟我
在那邊0000,你們沒有更重要的事情可以做了嗎?你們警察沒有更重要的事情
21:25:21周員:先生有帶證件嗎?
21:25:22蔡民:我沒有帶啦
21:25:21周員:車子是你的嗎?
21:25:23蔡民:(未回應)
21:25:26周員:而且你剛剛還…攔你還不停
21:25:28蔡民:因為我在趕時間不好意思,因為我知道現在台灣
的警察就是有你這種問題,因為你們沒有別的事情可以做了
21:25:37周員:你剛剛確實是紅燈左轉了啦
21:25:38蔡民:沒有這回事,我跟你說台灣就是有你這種…
21:25:39周員:還是你要跟我回去看
21:25:41蔡民:我不需要看這些,你如果覺得…
21:25:44周員:所以你現在是不服..不服取締嗎?
21:25:46蔡民:隨便你(準備騎車離開)
21:25:48周員:好你說的喔
21:25:49蔡民:我無所謂啦,我告訴你,台灣有你這種警察就快
滅亡了
21:25:53路人:你這個人那阿安捏蛤,你違規被抓去
21:25:56蔡民:我沒有阿,這種..台灣有這種警察台灣還有希望
嗎?他整天在抓這些
21:26:01周員:我做錯什麼嘛你違規是事實
21:26:03蔡民:我沒有沒有這種違規啦那個地方是一個這麼小的
路口
21:26:08周員:173,1753呼叫
21:26:09蔡民:我真的覺得你真的是吼
21:26:11周員:你現在這是不服取締喔我警告你現在是不服取締
喔
21:26:12蔡民:我怎麼樣啦我告訴你
21:26:15蔡民:你這個「菲律賓的雜種」我告訴你,你趕快滾回
去你的袓國
21:26:18周員:麻煩學長到精誠16街停車場旁邊這邊支援我一
下,精誠16街大忠街口
21:26:24周員:等一下,先生你不要這樣
21:26:24路人:先生哩那安餒,你奈剛罵雜種,你憑什麼罵人家
雜種
21:26:30周員:我現在全程都有錄音錄影喔
21:26:32蔡民:…有很了不起嗎?
21:26:36路人:你不要走你不要走
21:26:38蔡民:我整天都被別人霸凌怎麼樣,我被霸凌怎麼樣
21:26:41路人:關我什麼事
21:26:46蔡民:你霸凌人喔(發動機車並後退準備離去)
21:26:47周員:你不要離開喔
21:26:48蔡民不服警方取締強行騎車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