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徐佳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
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