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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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 蔡明池 即原告 蔡林秀
蔡○妤兼上一人 林心儀 法定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從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明池、蔡林秀謹、蔡○妤、林心儀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70,
835元、1,416,933元、912,846元、1,678,519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蔡明池20,508元、蔡林秀謹22,587元、蔡○妤15,030元、林心儀26,448元,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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