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件一:
(一)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自己、配偶、子女分別列出】:
1、不動產市值證明文件。
2、銀行存款,請顯示最近補正日之數額並補印京城銀行存摺戶名、帳號。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費用,聲請人僅記載「依據行政院經濟部主計處調查台灣地區家庭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台南市16,590元」,顯未詳列,應予補提,並就必要支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每月扶養支出之項目及金額。
1、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
2、配偶是否有分擔子女生活費?
(四)債務人清冊,如聲請人未有任何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五)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六)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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