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83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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