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66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陳裕文
蔡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