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40號

原告 劉榮賜

被告 李采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