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LAMHOANGTHIEN(林皇天)

林淑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LAMHOANGTHIEN(林皇天)、林淑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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