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宗軒(原名李宗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宗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同年10月5日為警分別查獲),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69號、112年度訴字第58號判處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78、479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133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判決分別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惟上開判決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與被告該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故未於判決內諭知沒收銷燬;另被告於111年7月11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均屬違禁物;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3包(驗前毛重各為19.01公克、1.74公克、0.44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抽取編號3檢驗)
1、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3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35頁)。
2、111年7月11日為警查扣。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4包(驗後淨重各14.77公克、3.477公克、3.423公克、0.558公克、0.278公克、0.049公克,純質總淨重13.922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3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41-42頁)。
2、111年10月5日為警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