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0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許美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許美蘭因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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