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亞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亞心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各商標權人之物,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凱蒂貓商標之文具組85組2仿冒凱蒂貓商標之拼圖9件3仿冒凱蒂貓商標之水瓶13件4仿冒凱蒂貓商標之貼紙31件5仿冒凱蒂貓商標之掛鉤42件6仿冒凱蒂貓商標之筆157件7仿冒凱蒂貓商標之提袋8件8仿冒凱蒂貓商標之著色本55件9仿冒凱蒂貓商標之泳圈8件10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拼圖4件11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水瓶3件12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著色本26件13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筆19件14仿冒佩佩豬商標之拼圖7件15仿冒佩佩豬商標之貼紙15件16仿冒佩佩豬商標之文具組1組17仿冒POLI商標之貼紙13件18仿冒POLI商標之提袋8件19仿冒POLI商標之筆12件20仿冒ADIDAS商標之包包12件21仿冒PUMA商標之包包11件22仿冒佩佩豬商標之蠟筆(警方採證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