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92年9月間領用原告核發的信用卡,依約定得
憑卡簽帳消費,當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給付,或
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未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付款時,
應以年息百分之19.71加計遲延利息。
2嗣被告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兩造達成由被告分期還款協
議,約定原告部分的清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822元
,每月清償金額為838元,如未依協議書清償,未到期部
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原契約約定辦理。
396年3月以後,被告未依協議內容還款,計欠原告81684
元及其利息,其中本金為81165元。迭經催討,被告均置
之不理。
4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惟據其提出之書狀答辯略以:
1原告未提供歷年交易紀錄、還款明細及本金利息分擔明細
表供被告核對,欠款債務尚有糾葛。
2被告曾辦理債務協商,繳款至96年2月毀諾,協商當時欠
款86822元,被告毀諾前本金欠款為82440元,訴訟費用
由原告吸收。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約定條
款、協議書、還款計劃表、消費明細表、債權計算表等為證
,被告空言指摘欠款金額有爭議,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乃
民事訴訟法第78條所明定,被告要求原告負擔,自於法無據
。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於本件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