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32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6,000元
,並據以繳納裁判費3,970元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
本件應繳裁判費為2,650元,顯有溢繳1,320元之訴訟費用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依職權裁定准予退還訴
訟1,32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
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