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4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二一五之六一地號土地上之
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巷○○號之房屋騰空
,並將上開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巷○○號
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民國95年4月3日起至96年4月3
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7,000元(下稱系爭租約),惟被告僅支
付3期租金後,至今均未按期繳納租金,且系爭租約已屆期消滅
,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迄今仍拒不返還之事實,業據原告提
出系爭租約影本1件、照片22張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已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
騰空,並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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