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漏為記載被告係累犯(事實及據上論結欄均有記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鎮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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