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71號聲請人 簡碧洋 相對人 張紀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出具相對人張紀子次女 簡瑞倫 同意由聲請人簡碧洋、關係人 簡銘錦 分別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