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全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全字第30號聲請人 吳適羲 即 吳昌秦 代理人 周漢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點中關於「更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清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復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