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664號原告 鄭寶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 被告 吳仕騰 公嘗合資會社特別代理人 吳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__地方法院__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__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__地方法院__分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