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聲請人 陳紹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秀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為相對人,故請更正本件相對人。
三、提出本件抵押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
四、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五、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証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