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5號原告 王儀臻 被告 呂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