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豪因犯妨害名譽4罪、毀棄損壞1罪、傷害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妨害名譽4罪、毀棄損壞1罪、傷害1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可考,因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7年9月21日以前,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拘役刑期之上限為120日,附表編號1至5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7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本件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表編號1至5部分,雖另案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並已執行完畢,因附表6部分尚未一併定執行刑,故本院有合併定執行刑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程克琳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附表:受刑人林建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案由│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犯罪日期│107年1月28日│107年2月11日│107年2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2540│107年度偵字第12540│107年度偵字第12540│││號│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246號│107年度簡字第4246號│107年度簡字第4246號││事││││││實├──┼──────────┼──────────┼──────────┤│審│判決│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246號│107年度簡字第4246號│107年度簡字第4246號││判││││││決├──┼──────────┼──────────┼──────────┤││確定│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1日│││日期││││└─┴──┴──────────┴──────────┴──────────┘┌────┬──────────┬──────────┬──────────┐│編號│4│5│6│├────┼──────────┼──────────┼──────────┤│案由│毀棄損壞│妨害名譽│傷害││││││├────┼──────────┼──────────┼──────────┤│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犯罪日期│107年2月15日│107年2月15日│107年9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088號│107年度偵字第7088號│108年度調偵字第42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5│107年度簡上字第965│108年度上易字第1459││事││號│號│號││實├──┼──────────┼──────────┼──────────┤│審│判決│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108年9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5│107年度簡上字第965│108年度上易字第1459││判││號│號│號││決├──┼──────────┼──────────┼──────────┤││確定│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108年9月1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