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雲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70號、第9078號、第9333號、第9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