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徐鳳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繪心賴秀清賴妍樺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60元(計算式:19.4×1400=271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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