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債務人 張嘉恩張淑君 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4.提出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6.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另,聲請前二年內支出項編號7房租支出部分備考欄記載現每月9000元,總計202000元(與友人分租,分攤半數,但欠租未償還)係指債務人未支付友人租金?如是,實際支出額若干?
7.聲請前二年內支出項編號4健保費部分原因欄與數額欄之數額總計不符,請陳報實際支出數額(欠繳部分另備註之)。另,低收入戶似毋庸繳納健保費用,請陳報何時核列低收入戶並提出繳費證明。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陳報聲請前二年起迄今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所列合計292,271元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含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處分財產所得、資遺費、失業補助或其他收入等)。
10.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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