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孫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思瑩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8,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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