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孫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思瑩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8,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