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648號債權人 馬維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子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6%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游子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