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41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號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貳佰零壹萬零貳拾玖元、②新台幣貳拾陸萬零柒拾貳元、③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④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①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②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③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④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四點六一、②六點六一、③十八點二五、④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①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②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③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④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除仍按上開利息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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