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64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滄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中監違字第裁60-Z7B020264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滄吉(下稱受處分人)於民國100年1月31日20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上205.2公里處,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快官分隊員警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伊於上開時地,因臨檢遭警方攔下,當日因重感冒吃了感冒藥,又跟客戶吃飯吃了一些燒酒雞,以致於開車有點不專心,速度較慢,且頭暈腦脹。被攔下時,身上有點酒味,警察要求酒測,伊配合測了2次,均沒有結果,警察說罰6萬元了事,伊就說好,然當時警察並未告知要吊銷駕照3年一事,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受處分人於上開時、地駕駛前揭自用一般小客車經警攔檢,
嗣因未完成酒精濃度測試,經員警製單舉發受處分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7B02026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100年2月23日公警七交字第1000770175號函在卷可稽,且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㈡受處分人雖以上開情詞聲明異議,惟經本院勘驗舉發機關檢送之現場採證錄影光碟,其內容如下:
①於影片開始時,警員發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
客車行速緩慢,且忽快忽慢,遂鎖定該車,並按鳴喇叭示意停車,該車仍未停。
②於影片時間1分6秒,警員開啟警示燈並鳴警笛,沿路並不斷按鳴喇叭示意停車。
③於影片時間4分0秒,警員接近上開車輛,開啟警報器,
上開車輛閃右方向燈,靠路肩停妥,警車隨後停於上開車輛後方。
④於影片時間6分24秒,受處分人到警車後方,警員正在裝設酒測器。
⑤於影片時間7分2秒,警員告知受處分人含住酒測器吹氣
5秒鐘左右,受處分人含住酒測器幾秒,酒測沒有成功,警員在旁教導受處分人大力吐氣。
⑥於影片時間7分46秒,警員告知受處分人,拒測罰鍰6萬
元,且駕駛執照吊銷,就是全部的車輛都不能開,包括機車。
⑦於影片時間8分7秒,警員告知受處分人第一次酒測失敗,並表示再給受處分人一次機會。
⑧於影片時間9分16秒,受處分人突然向前含住酒測器,並
用雙手遮掩吹氣,經警制止,警員告知吹氣時雙手不得靠近及遮掩。
⑨於影片時間9分26秒,警員告知吹氣方法,並拿起另一吹氣管含嘴示範。
⑩於影片時間9分56秒,警員告知受處分人第二次拒測,並請其出示證件。
⑪於影片時間10分49秒,警員表示再讓受處分人吹一次,並詢問受處分人是要酒測,還是要直接開拒測罰單。
⑫於影片時間12分36秒,警員向受處分人告知現在酒測,不
一定會超過標準值,如果拒測是罰很重的,罰鍰6萬至15萬,且吊銷駕照,車子也會被扣走。
⑬於影片時間13分2秒,另一警員拿酒測器,受處分人靠近
吹氣,酒測並未成功,警員再教導受處分人正確之吐氣方式。
⑭於影片時間13分38秒,警員第二次告戒受處分人是否實施
酒測,受處分人含住酒測器,酒測未成功,警員告知不可用牙齒抵住,否則一定不會成功,期間受處分人不斷回以:伊是警友的。
⑮於影片時間15分20秒,警員第三次告戒受處分人是否實施酒測。
⑯於影片時間17分14秒,警員詢問受處分人是否要實施酒測,受處分人搖頭表示拒測。
⑰於影片時間17分39秒,警員再度告知拒測罰鍰6萬元,駕
駛執照吊銷,不管是什麼車都不能開,包括機車,且3年以後才能重考駕照。
⑱於影片時間29分10秒,警員詢問受處分人是否要再測一次
。受處分人回以因為心情不好,開錯了。警員告知酒後就不可以開車。
⑲於影片時間31分28秒,警員再詢問受處分人是否要到所再測一次。受處分人回以這是第一次,不要這樣。
㈢觀諸上開現場錄影光碟內容可知,舉發警員不僅向受處分人
說明如何吹氣,且經警攔檢受處分人至第3次吹氣失敗,已歷時17分鐘餘,以受處分人之年齡及生活智識程度,理應對於吐氣之方式有所了解;況該吐氣動作又係一般人均可完成之簡易動作,然受處分人於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時,竟皆未按員警之指示,僅以嘴含住酒精測試器,或以手遮掩之方式敷衍員警,顯見受處分人係以消極不配合之手段拒絕酒測,至堪認定。再查,警員於受處分人第1次、第2次酒測失敗後,均已明確告知拒測之罰鍰金額及一併吊銷駕照之處罰,且於酒測過程中不斷告以拒測之裁罰很重,甚至於受處分人搖頭表示拒測之後,警員仍不厭其煩告知受處分人拒測之裁罰,及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之情。是受處分人辯稱:警員未告知要吊銷駕照云云,核與現場錄音錄影光碟之內容不符,顯係卸責之詞,委無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於上開時、地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而依據首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核無不當。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第35條第4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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