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0號四樓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拾萬捌仟陸佰
參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