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
原告 孫瑞祥
被告 蘇弘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75號),被告被訴傷害告訴人致其受有「頸及雙上肢瘀傷」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其玄
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