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

原告 孫瑞祥

被告 蘇弘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75號),被告被訴傷害告訴人致其受有「頸及雙上肢瘀傷」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其玄

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