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
原告 孫瑞祥
被告 蘇弘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75號),被告被訴傷害告訴人致其受有「頭部、背部瘀傷」部分,雖經本院諭知不另為無罪,然此部分業經原告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
原告 孫瑞祥
被告 蘇弘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75號),被告被訴傷害告訴人致其受有「頭部、背部瘀傷」部分,雖經本院諭知不另為無罪,然此部分業經原告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