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295號聲請人鼎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光宏 相對人 謝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及洽商債務清償之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派員查訪結果,據房屋所有權人表示,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並無居住之事實,此有該分局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00324798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