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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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袖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袖芳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陸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洪袖芳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本件被告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其犯罪形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其於本案犯罪期間內多次所為之上開諸行為,應評價為集合犯,而僅成立一罪。再被告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3罪間,係基於1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利用香港六合彩與不特定人對賭所獲利益,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有害社會善良秩序,應予非難;惟念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併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經營賭博之規模、犯罪之期間以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6張,為警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88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780號被告洪袖芳女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芳苑鄉○○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袖芳基於意圖營利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2年4月23日起至102年4月26日止,提供其位於彰化縣芳苑鄉○○巷00號之住處,充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並提供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供賭客使用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中獎號碼為依據,每簽賭1注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價格,提供簽注俗稱「二星」、「三星」、「四星」、「特別號」及「港特碰」等賭博方式(即簽注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相同,即為中獎),供不特定多數人下注賭博,如中獎者,「二星」可得5700元彩金,「三星」可得5萬7000元之彩金,「四星」可得75萬元彩金,「特別號」可得3600元之彩金,「港特碰」則可得2萬2000元之彩金;如未中獎者,所簽注之金額即歸洪袖芳所有。嗣於102年4月26日7時40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洪袖芳所有供賭博用之六合彩簽注單6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袖芳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六合彩簽注單6張、查獲照片4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及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於前揭時地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分別係基於同一之經營賭博犯意,而反覆為之,於行為概念上,應分別認屬包括一罪、實質一罪。被告所犯前開3罪,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目的,乃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6張,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檢察官莊佳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洪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