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賠字第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決定書98年度賠字第1號
冤獄賠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上訴字第2282號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無罪…裁判書之正本…」、「賠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5條第4款、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並未附具聲請人所指案件之無罪裁判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上開無罪裁判書正本,並經送達代收人 游蕙菁 於98年1月13日收受,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無罪裁判書正本,僅提出自網路擷取之資料1份送交本院,仍不符上開規定,本院自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規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