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63號

原告 李後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翔勝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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