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金樹 相對人 林玗萱 (原名: 林美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7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0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8年7月7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8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3,06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月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105年1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借據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 苓雅 │ 意誠 ││763│建│9,698│100000分之12│├─┼───┼────┼────┼────┼────────┼─┼───────┼───────┤│2│高雄│苓雅│意誠││763-1│建│2,398│100000分之12│├─┴───┴────┴────┴────┴────────┴─┴───────┴───────┤│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合│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計│用途及面積││││││││││├─┼──┼───────────────┼──────┼────────┼─────┼────┤│1│5310│高雄○○○區○○段○○○○○○號│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二層:12.33││全部│││││85層樓房│合計:12.33│││││├───────────────┤│││││││高雄○○○區○○○路○號地下二││││││││層之20│││││├─┴──┴───────────────┴──────┴────────┴─────┴────┤│備註:共有部分: 意誠段 6613建號,面積6,005.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共有部分:意誠段6618建號,面積10,249.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