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4年度速偵字第3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緩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肆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錦惠因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4年度速偵字第3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簽賭六合彩簽單4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194號),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錦惠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3月18日以104年度速偵字第3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而該案扣得之六合彩簽單4張,為被告陳錦惠所有,且皆屬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錦惠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及六合彩簽單4張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