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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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陳麗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緩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總表貳張、已使用之空白計算簿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劉陳麗招因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第266條第1項前段普通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4年度速偵字第3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簽賭六合彩簽單總表2張、已使用之空白計算簿1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215號),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2月16日以104年度速偵字第335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4年3月17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47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105年3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而該案扣得之六合彩簽單總表2張、已使用之空白計算簿1本,均為被告所有,且皆屬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警卷第2頁),並有本院搜索票影本、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及扣押物品照片3張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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