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璟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璟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璟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52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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