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 律師被告丙○○義務辯護人 陳新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9月19日下午3時0分在甲○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