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勝鋒鐘錶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未逾新臺幣1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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