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起,按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預借現金等交易之手續費柒佰元亦請一併負擔,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與聲請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15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等交易,惟需另給付手續費,且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二十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收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月計付9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緣債務人於八十八年七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90,202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請求鈞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錦仙